磨粉粉煤灰利用--路面混凝土添加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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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混凝土摻用粉煤灰時,其配合比計箅應按超量取代法進行。粉煤灰摻量應根據水泥中原有的摻合料數量和混凝土彎拉強度、耐磨性等要求由試驗確定。
(1) 篼溫施工時,混凝土拌和物的初凝時間不得小于3 h,否則應采取緩凝或保塑措施;低溫施工時,終凝時間不得大于10 h,否則應采取必要的促凝或早強措施。
(2) 外加劑的摻量應由混凝土試配試驗確定。引氣劑的適宜摻量可由攪拌機口的拌和物含氣量進行控制。實際路面和橋面引氣混凝土的抗冰凍、抗鹽凍耐久性,宜采用JTGF30-2003中附錄F. 1、F. 2規定的鉆芯法測定。測定位置:路面為表面和表面下50 mm;橋面為表面和表面下30 mm;測得的上下兩個表面的較大平均氣泡間距系數不宜超過規范的規定。
(3) 引氣劑與減水劑或減水劑等其他外加劑復配在同一水溶液中時,應其共溶性,防止外加劑溶液發生絮凝現象。如產生絮凝現象,應分別稀釋、分別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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