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制砂標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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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的建設的高速的發展,建筑用砂量用來越大,的天然砂已近枯竭,機制砂的使用也越來越廣泛,隨著工程技術的不斷的進步,對砂的質量要求也不斷的提高。以前的《建筑用砂》已然不適應工程需要。2011年6也6日,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準了新修訂的《建設用砂》新標準,且從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修訂的內容有:
(1)修改了標準的名稱、范圍。
新標準擴大的了應用范圍,《建筑用砂》標準應用范圍只限于建筑工程,而現行標準不僅僅適用于建筑,而且還包括了公路、鐵路、水利工程等。
(2)修改了人工砂的定義。
刪去了人工砂和混合砂的定義,只保留機制砂的定義,并明確了人工砂石機制砂的俗稱。將礦山尾礦和工業廢渣作為機制砂物料,一方面可以減少其堆放占地和對環境的污染,符合發展循環經濟、節能減排的政策,鼓勵企業利用尾礦個工業廢渣,同時擴大砂好源。
(3)修改了亞甲藍(MB)值的定義。
將亞甲藍值定義由“用于判定機制砂中粒徑小于75μm的顆粒含量主要是泥土還是與被加工母巖化學成分相同的石粉指標”改為“用于判定機制砂中顆粒小于75μm的吸附性能的指標”。
(4)修改了砂的分類。
將分類改為“砂按產好源分為天然砂和機制砂兩類”
(5)刪除了用途
原標準中的I類砂宜用于強度等大于C60混凝土,II類宜用于強度等C30~C60及抗凍、抗滲及其他要求的混凝土III宜用于等強度小C30混凝土和建筑砂漿。原標準制定用途的目的只是當一種建議提出,但很多企業在配置混凝土時,將其當成固定模式去套用。
(6)增加了建設用砂的一般要求。
考慮到礦山尾礦、工業廢渣的生產機制砂中有害物質可能具有好殊性以及建筑用砂放射性的要求,增加了建設用砂的一般要求作為五章的內容。
(7)修改了顆粒配的技術要求。
標準5.1中表1將天然砂和機制砂顆粒配的累計篩余量分表述。突出機制砂和天然砂分區的區別,使用時自然一目了然。
(8)修改了機制砂石粉含量技術要求
(9)修改了機制砂堅固性的技術要求
原標準中采用壓碎指標法評定機制砂的堅固性,此次修訂采用硫酸鈉溶液法和壓碎指標法共同評定。
(10)修改了表觀密度、堆積密度、空隙率的技術要求。
將原來標準中堆積密度由不小于1350kg/m3提高至不小于1400kg/m3,將空隙了由不大于47%降低至不大于44%。
(11)修改了判定規則的規定
建筑用砂是較能限度利用泛起好源的產品,是落實科學發展觀、搞好節能減排、實施循環經濟、保護好源和環境的重要途徑,但前提是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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